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,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)

发布者:lupengwei发布时间:2011-07-14浏览次数:3268

(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修订)

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操作,后果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、盗窃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,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